律师观点分析
A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其官网醒目位置连续1个月作出“2017中国西部(成都)医疗器械展览会(秋季)、2018中国西部(成都)医疗器械展览会(春季)主办单位为湖北A公司、成都B公司”的更正声明、并在省级报纸上连续刊登三期上述内容的更正说明,以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至2017年举办“中国西部(成都)医疗器械展览会”获得的成都市政府专项会展资金补贴中未向原告支付的补贴金额共计30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秋季展会利润10万元。
事实及理由:2014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与《补充协议书》,约定自2015年起至2024年,由被告与原告合作举办“中国西部(成都)医疗器械展览会”并约定了合作期间双方的各类事宜。现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各项义务,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形下擅自在被告官网、子网页及所有推广资料(包括各类推送新闻、纸质宣传单、邀请函等)中将其关联公司成都C公司列为展会主办单位并为其宣传,同时被告将原告从主办单位名单中剔除,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另,被告依据本协议项目获得的成都市政府会展专项资金补贴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25%的公关成本后,将剩余50%支付给原告,然而被告至今未予支付。被告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A公司支付展会补贴13.473375万元、利润款10万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成功代理著作权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