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东莞市XX不锈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 市望牛墩镇XXXX 室(集群注册),
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55172XXX。
法定代表人:廖X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伟,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瞿,男,199X 年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羊角塘XXX号,公民身份号
码为 4309231992012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新安,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XX不锈钢门窗有限公司, 与被告杨X瞿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X 月 X 日立案后,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新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情况:被告主张于 2020 年X月X日在 58 同城网上看到招聘信息后联系梁X志,梁X志安排原告到案涉工地工作; 口头约定工资为 350 元/天。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未签订。
三、社保缴纳情况:未缴纳。
四、工伤住院治疗时间:被告提供的病历、诊断证明书、出 院记录显示,被告于 2020 年X 月 X 日在东莞长安XX医院住院 治疗 1 天; 2020 年 7 月 5 日至 2020 年 8 月 3 日在东莞市XX湾中心医院住院 29 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需陪护 1 人,出院后 3 月以内需陪护 1 人,建议配臵轮椅、拐杖、支具等辅助器具;2020 年 8 月 4 日至 2020 年 8 月 27 日在安化县XX医院住院 23 天, 出院医嘱出院后需陪护,建议配臵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2020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1 日在广州XX医院住院 10 天, 出院医嘱出院后需 1 人陪护;2020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在广东省XX康复医院住院 20 天;2020 年 12 月 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5 日在湖南中医药大学XX医院住院 23 天,出院 医嘱出院后长期 1 人陪护。
五、工伤责任:事故时间 2020 年 7 月 4 日。被告方于 2021 年3 月 10 日申请工伤认定,东莞市XX资源和XX保障局于2021 年 9 月 17 日作出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 承包了东莞市XX镇沙头社区塘厦新苑二巷 5 号的玻璃雨棚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梁X志。梁X志雇佣被告到该工程工地进行施工。于 2020 年 7 月 4 日 19 时左右,被告在雨棚顶上打玻璃胶 时,不慎从雨棚顶掉落到二楼阳台上,导致全身多处受伤。被告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东莞市XX资源和XX保障局于 2022 年 8 月 8 日作出 XX 号《 撤销 认 定 工 伤 决 定 书》,决定撤销 [2021]XX 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东莞市XX资源和XX保障局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作出 XX 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的内容与XX40 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的基本一致。原告对[2022]XX号 《认定工伤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东莞市XX政府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决定受理。
东莞市XX资源和XX保障局先后两份《认定工伤决定书》 均已调查核实,原告承包了玻璃雨棚工程后分包给梁X志,梁X雇佣被告到该工程工地进行施工时发生工伤,目前没有证据显 示涉及梁X志经营的重庆市开州区XX门窗有限公司。因此,原告为承包方,梁X志为分包方,但梁X志并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 根据《广东省XX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案的工伤责任 应由原告承担。
六、劳动能力鉴定情况:被告提供的结 论书、 被告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贰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叁级,停 工留薪期为 2020 年 7 月 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3 日,鉴定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鉴定费 300 元。
七、医疗费:被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显示,被告于 2020 年 7 月 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5 日期间治疗案涉工伤支付医疗费共 228640.53 元。原告在仲裁时主张已为被告垫付医疗费 50000 元;被告确认原告为其垫付医疗费 50000 元,另梁X志还为其垫付医疗费 13000 元,并同意抵扣。 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医疗费差额:165640.53 元。
八、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被告提供的病历、诊断证明书、出 院记录证明其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原告应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00 元/天×488 天=48800 元。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提供的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 记录证明其住院治疗案涉工伤共 106 天,原告应支付被告住院伙 食补助费:50 元/天×106 天=5300 元。
十、停工留薪期工资:由于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受 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数额,根据XX的规定,应按广东省2019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8391 元认定,被告受伤前的月停工留薪期工资:133443.97 元。
十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被告的劳动功能障碍 等级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鉴定为贰级,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8391 元/月×25 个月=209775 元;从 2022 年 1 月起 原告应每月支付被告伤残津贴:8391 元/月×85%=7132.35 元,直至支付条件丧失,并每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
十二、生活护理费:被告的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鉴定为叁级,原告应支付被告 2021 年 12 月生活护理费: 9194 元/月×40%=3677.6 元;从 2022 年 1 月起原告应每月支付 被告生活护理费:10025 元/月×40%=4010 元,直至支付条件丧 失,并每年按照广东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
十三、劳动能力鉴定费:鉴定费300 元。
十四、仲裁请求及结果:杨X瞿作为申请人、以长艺公司为 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XX仲裁庭提起仲裁,请求裁决: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 228640.53 元;2、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77100 元;3、被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 补助费 5300 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 157523.9 元;5、被申请人支付辅助器 具费用 3980 元;6、被申请人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按照3677.6 元/月向申请人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7、被申请人支 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29850 元;8、被申请人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按照 9194 元/月×85%=7814.9 元/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 津贴每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9、被申请人向申请 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300 元。
仲裁庭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作出东劳人仲院XX庭案字 [2022]XX 号仲裁裁决书,认为:被申请人系工伤责任主体,应 支付医疗费差额、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488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劳动能力鉴 定费等费用。并据此裁决:(一)被申请人须在本裁决书生效之 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以下款项: 1 、医疗费差额 165640.53 元;2、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48800 元;3、住院伙食补 助费 5300 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 133443.97 元;5、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 209775 元;6、2021 年 12 月生活护理费 3677.6 元;7、 劳动能力鉴定费 300 元;8、从 2022 年 1 月起被申请人应每月支 付申请人伤残津贴 7132.35 元,直至支付条件丧失,并每年按照 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9、从 2022 年 1 月起被申请人 应每月支付申请人生活护理费 4010 元,直至支付条件丧失,10、从 2022 年 1 月起至本 裁决书生效之日止期间的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被申请人应按 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
十五、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 付:1、医疗费差额 165640.53 元;2、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48800 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 5300 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 133443.97 元;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9775 元;6、2021 年 12 月生活护理 费 3677.6 元;7、劳动能力鉴定费 300 元;(二)原告无须从 2022 年 1 月起向被告支付伤残津贴 7132.35 元,直至支付条件丧失, 并每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 三)原告无须从 2022 年 1 月起向被告支付生活护理费 4010 元,直至支付条件丧 失,并每年按照广东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 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四、本案诉讼费用由 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XX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原告东莞市XX不锈钢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杨韬XX支付医疗费差额165640.53 元、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488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5300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133443.97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9775 元、2021年12月生活护理费 3677.6 元、劳动能力鉴定费 300 元;
二、限原告东莞市XX不锈钢门窗有限公司从 2022 年 1 月 起每月向被告杨X瞿支付伤残津贴 7132.35 元,直至支付条件丧失,并每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
三、限原告东莞市XX不锈钢门窗有限公司从 2022 年 1 月 起每月向被告杨X瞿支付生活护理费 4010 元,直至支付条件丧 失,并每年按照广东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 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长艺不锈钢门窗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本案为二级伤残工伤案件,伤者受雇于包工头,在东莞长安镇施工时摔伤致瘫。用人单位为小型个体户,存在层层转包。家属多方求助无果,经湖南某协会推荐,由邓新安律师团队介入。团队迅速召开专案研讨,依法认定为工伤,并耐心推进取证、认定、劳动仲裁、行政复议、一审及二审等全流程。最终东莞中院维持仲裁裁决,判令单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停工留薪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康复治疗费及终身生活护理费等。家属专程从湖南赴莞赠送锦旗,对团队的专业与耐心深表感激。
邓新安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