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艳辉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交通事故公司法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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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返还赃物从轻处罚

发布者:贾艳辉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452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满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告人兰某,出生地江西省萍乡市。因本案于20186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艳辉,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犯盗窃罪,于20191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入兰某及其辩护人贾艳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63日,被告人兰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窃得被害人沈某的派乐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64)201866日,被告人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的陈述,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物,金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兰某系坦白,认罪认罚,赃物已经发还,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万六+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兰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被告人兰某回到社区后,应当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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