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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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付了房款,对方却不配合过户

发布者:刘慧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396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1月张三与李四在中介居间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张三以300万元的价格向李四购买上海市某某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该房屋是李四取得的动迁利益,签订买卖合同时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约定,在能够办理产证或过户手续时,李四应当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之当日,张三向李四房款260万元,余款40万元在过户当日支付。

合同签订,且李四收到了260万元后,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张三搬家系争房屋内居住。2017年2月,系争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了,张三得知消息,立即告知李四办理产证,此时,李四反悔,要求涨价,才配合过户。

双方协商无果,张三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迟延过户的违约金。

    李四辩称,不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因为张三购买的是动迁房,签订合同时该房不允许上市交易,因此合同无效,张三应返还房屋。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41月,张三与李四签订合同一份。协议约定,由张三向李四购买位于上海市某某房屋一套,张三支付了260万元,由于该商品房要过3年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届时李四必须将买卖过户所须的必备资料,真实完整的提供给张三,确保张三顺利过户,办理产权证的费用全部由张三承担。协议另行约定了其他事项。李四按约将房屋交付张三,张三对系争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使用至今。

另查明,李四因动迁取得本案系争房屋,登记在某某公司名下,李四至今未办理房屋小产证。

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张三与李四之间所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内容。李四按约在某某公司处取得系争房屋后,已经完全符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申办小产证的条件,但李四多年来怠于行使自身权利,不予配合办理产证,致使张三购房过户权利无法实现,显属不当。根据相关政策,系争房屋已能办理过户手续,张三已按约支付了房款,李四亦应恪守协议约定,协助张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张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即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违反政策性文件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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