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编辑整理:朱某与况某、杨某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号:(2024)赣0902民初2653号
法院: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
原告:朱某
被告一:况某
被告二:杨某
被告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案件背景
原告朱某通过被告***公司得知被告况某、杨某(系夫妻)所有的位于宜春市华泰花苑9栋1单元1601室(建筑面积为161.62平方米)的房屋要出售。双方于2020年7月8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经纪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920,000元。
三、案件经过
1.合同签订
合同内容:约定了定金、购房款、交易保证金、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特别约定了被告况某需自行赎楼并在银行审批通过后赎回房屋产权证,以及双方应在银行或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履行情况: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20,000元、购房款440,000元,并向***公司支付了10,000元交易保证金。
2.合同履行问题
被告违约:被告况某在收到购房款后未按约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后期亦不再理会原告,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中介协助:***公司作为中介方,多次协助沟通解决问题,但被告况某未予配合。
3.诉讼过程
原告诉求:请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支付违约金、返还交易保证金,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抗辩:认为自身作为中介方已尽到合理审查及协助义务,不应承担责任,且交易保证金已部分退还,不应再退还。
四、法院判决
1.合同解除:确认原告与被告况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经纪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2.责任承担:
定金与购房款:判决被告况某、杨某共同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购房款44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44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自2020年7月14日至全部款项返还之日止)。
违约金:判决被告况某、杨某共同支付违约金134,600元(按每日100元,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
交易保证金:确认***公司实际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为9,200元,因已提供中介服务,无需退还。
3.连带责任:驳回原告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法律适用
本案主要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定金及中介服务合同等相关规定。
六、案例启示
本案提醒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谨慎审查合同条款,注意卖方的履约能力,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强调了中介方在提供服务时应尽到合理审查及协助义务,但无需对卖方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