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利兰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案例| 郭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肖利兰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870人看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与客观标准。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出现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相互关心,互谅互让。本院之所以在原告郭某甲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时依法判决不准其与被告李某甲离婚,初衷亦是为了防止原、被告对感情的盲目与冲动,给予其一定的时间,能让原、被告双方经过沟通与体谅,改善夫妻感情,最终重归于好,维系家庭的完整。但是,自本院依法不准予原告郭某甲第一次离婚诉讼请求后至今,已过去半年多的时间,原告郭某甲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因此,原告郭某甲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足以证明在上述期间内原、被告并未珍惜相互之间的感情,夫妻感情未能和好;同时,亦可证明原告郭某甲对被告李某甲已无夫妻感情,否则不会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综合以上两点,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李某甲虽仍辩称其与原告郭某甲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并提交了照片两张予以证明,但原告郭某甲对此并不认可,故本院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应依法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故对原告郭某甲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原、被告于诉讼中提及的诸如原告郭某甲在深圳市美泰粉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份等事宜,鉴于原、被告均未就此提起其他主张,故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肖利兰律师,原为大学讲师,现在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代理离婚案件100多件。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