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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秦×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肖利兰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696人看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秦×曾于2013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之后,双方的感情并未缓和,现秦×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双方已分居一年之久,李×对于双方分居的事实予以认可,辩称双方无妻感情并未破裂,未就该项辩称向本院提交证据,故本院对于李×的上述辩称不予采信。秦×要求与李×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和债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秦×与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秦×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肖利兰律师,原为大学讲师,现在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代理离婚案件100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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