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秦×曾于2013年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之后,双方的感情并未缓和,现秦×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双方已分居一年之久,李×对于双方分居的事实予以认可,辩称双方无妻感情并未破裂,未就该项辩称向本院提交证据,故本院对于李×的上述辩称不予采信。秦×要求与李×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和债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秦×与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秦×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肖利兰律师,原为大学讲师,现在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代理离婚案件100多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