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该条第(一)项对“道路”做了明确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案中,原告刘XX操作甘L00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果汁厂院内卸货区卸货操作车辆的过程中被车门撞至原料储存池内受伤,对该卸货区来说,只要是拉运货物的车辆都可以通行,即果汁厂院子虽在该单位管辖范围但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故本案符合“交通事故”的规定,一审案由应认定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第二点:事故发生前刘XX作为车辆驾驶员已经完成驾驶行为将车辆停靠在水泥台边后离开了驾驶室。其站在原料储存池边的水泥台上开车右侧车厢门时,已经完全身处车体之外,在开启车厢门准备卸货的瞬间,因涉案车辆车厢内存放的落果中烂苹果发酵,车门压力过大,车门开启时未正常开启而是突然爆开将站在水泥台边的刘XX撞击至原料储存池内,致刘XX双胫腓骨骨折。对以上事实在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确载明:“案发时,刘XX已下车,开启车厢右侧的车门卸货时受伤。”以上事实充分证明刘XX的受伤与车厢门突然撞击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刘XX受伤事实过程中,实际系车主李X不作为的使用车辆的行为(涉案车辆为从事货物运输的轻型厢式货车,其使用应当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机动车处于运行状态下的使用,如拉运货物等;另一种是处于停驶状态下的使用,如装、卸货等),刘XX虽然在事发前系涉案车辆的驾驶员,但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前早已为完成车辆驾驶行为,其将车辆停靠在果汁厂指定的卸货区之后,站在果池边的水泥台上准备卸货开启车厢门并不是履行驾驶员的工作,而是任何一个卸货人员都必须进行的动作,这不管是在时间、还是其所处位置均完全符合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刘XX符合三者险的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