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般而言,若原告就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三期)问题选择诉前鉴定,优点是当时人可自由选择鉴定机构,缺点是被告方可能对鉴定结果不服因而申请重新鉴定,且鉴定费用通常需要原告自己承担。
若原告选择诉讼程序中委托法院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或通过摇号方式随机确定鉴定机构,则会丧失自行选择鉴定机构的优势,优点是被告对这种鉴定结果一般无异议,就算有异议,若无特殊情形,法院也不会支持重新鉴定,且鉴定费用由被告方来承担,
因此,两种鉴定方式各有利弊。
笔者原则上倾向于诉前鉴定,就笔者经验而言,大部分诉讼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三期鉴定结论均不会被推翻(概率约在80%以上),即便被推翻,也只是酌情适当降低三期期限,但若是诉中鉴定,三期情况浮动较大,比较难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