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胜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关于本案,被告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王玉用律师在答辩时及辩论过程中提出:化粪池工程不存在原告所诉的漏粪水质量问题,猪舍周边饮用水受污染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的,与施工没有因果关系。在建造化粪池时,原告并没有要求做防水,即使存在漏粪水问题,也是由于原告的设计缺陷,并不是我方的施工原因导致,化粪池漏粪与被告的施工没有因果关系。针对化粪池工程,双方没有约定质保期间,且工程完工后,已于2017年8月6日验收交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合同法的规定,我方已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不再承担保修义务。即使工程在未验收前存在质量瑕疵,原告存在重大选任过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损失。另,原告负有举证证实其主张的义务,本案中其并没有举证证实其主张。因此,原告所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原告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