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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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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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张某某、徐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玉用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6日|分类:交通事故 |37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胜诉! 经审理,一审法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予以确认,判决对肇事车辆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37914.82元。

本案争议较大的地方在于,残疾赔偿金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原告及其代理人向法庭提交《居住证明》、《工作证明》用于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日前,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收入来源于城镇,因此,残疾赔偿金依法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法庭对前述代理意见予以采纳,最终,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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