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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将同一物品出卖给他人后又偷回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者: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798人看过

  对于同时存在“骗售”和“盗取”多环节的行为,需要进一步辨析“骗售”和“盗取”行为中究竟哪一行为是实现“非法获利”的关键行为。对于虽然有“骗”的成分,但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秘密窃取而实现财物转移占有的情形下,“盗取”是对实现非法获利具有决定性影响的行为,故整体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反之,对于虽然有“偷”的成分,但实际是因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后进而实现的财物占有转移情形,整体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多次盗窃同一物品的案件中盗窃数额是否累计计算,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判断。如数次盗窃行为均造成独立损害,并给行为人带来独立非法利益的,应当累计计算多次盗窃的数额。如数次盗窃行为服务于同一个犯罪目的,针对同一被害人,且数次被盗的被害人实质上仅遭受一次财产损失的,行为人获得的非法利益与一次所获无异,该情形下盗窃数额不应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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