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即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董事长虽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任命为董事长的同时,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用人单位大量具体经营管理事务,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用人单位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并代缴“五险一金”费用。故因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从事除董事职权以外的公司其他具体业务,并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等事实,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足以认定同时形成委任关系和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如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而解除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的,为保护公司董事和高管利益,平衡双方利益,应综合考虑解聘原因、董事薪酬、剩余任期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的合理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