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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有效? 熙然律师事务所 昨天

发布者: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616人看过

当事人之间借款关系明确,债权人追索借款的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当事人之间直接以物抵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该直接以物抵债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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