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洪明教授博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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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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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依据及完善

发布者:隋洪明教授博士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9日|分类:房产纠纷 |1642人看过

知识产权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依据及完善


诉讼中的律师费是否应该由败诉方承担?一直以来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直观点认为,律师费是一方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获益是自己,不应由对方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是由于对方的侵权,一方为制止对方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对方承担。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陆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截止到现在,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而非全部)律师费的情形共有九类种:一是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二是著作权侵权案件;三是商标侵权案件;四是专利侵权案件;五是不正当竞争案件;六是担保权诉讼案件;七是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八是法律援助案件;九是仲裁案件 。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案件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已得到了法律的全面确认。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上述法律规定虽然为律师费用由对方支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滥用诉权不良现象的产生。因为,上述规定都是单方面的,即只规定了原告维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而没有规定被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可以由原告承担。但知识产权具有两面性,在保护一方权利的同时,也限制或排除了他人行使权利的可能。在现实中,有的企业已将知识产权诉讼作为企业竞争的策略或手段,甚至“恶意诉讼”亦屡见不鲜,在立案登记制的大背景下,法院在为诉讼打开方便之门的同时,也使不正确行使自己权利的当事人有了可乘之机,近年来法院诉讼案件成爆发式增长就是明证。原告在占领道德高地的基础上,借助法院的力量,在低成本的状态下,对被告实施有效的遏制,使被告陷入被动与困扰之中,是知识产权保护急需解决的问题。解决的途径是回归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本原,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原告败诉,被告的律师费应由原告承担。”唯如此,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本义,也可以约束当事人慎重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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