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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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口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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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遭遇欺诈消费者能否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

作者:张秀霞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次举报

一、 案情简介


原告司某于2017年6月在网上1号店购物平台购买了华为P9手机一部,价格为2,230元。原告称收到手机后发现有曾被打开的痕迹,遂与“1号店”联系,“1号店”告知相关手机是被告源涛公司所出售的。2017年7月13日,原告到华为维修点对其所购买的华为P9手机进行了检测,经检测发现该手机曾于2017年4月14日开机。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将二手机作为新机出售的情况,属销售欺诈,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退一赔三”,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购机款2230元并赔偿原告6690元。


案涉华为P9手机在法院审理时仍在原告司某处。


被告辩称,原告签收手机时负有检查的义务,原告的签收行为本身就代表对货物的认可。该手机确实在2017年4月14日开过机,但该开机行为是被告的供货方的抽检行为。相关手机的保修期从发票的开具日期即2017年7月10日起算,原告的权益未受到影响。被告认为不存在销售欺诈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院裁判观点及结果


法院认为,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以避免消费者基于错误的判断而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被告虽认为案涉手机的开机行为系因供应商的检测所致但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主张。即使该手机此前的开机情况系出于供应商的检测行为,但被告未将该情况告知原告,也属于不正当的销售行为。因原告所购买的手机在其签收前的使用状况不明,且原告在发现问题之后合理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法院最终裁判支持了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但同时在判项中载明原告应向被告退货、退货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例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


三、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3月15日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但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评论及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网络购物过程中经营者提供商品的行为有欺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护,对消费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1、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发生纠纷进行维权时,建议注意收集以下材料:


(1)购物凭证:保留购物发票、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等购物凭证。

(2)商品瑕疵证据: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瑕疵,可以拍摄照片或录制视频,必要时进行第三方检测。

(3)交流记录: 如有与卖家或平台的沟通记录,保留包括聊天记录、短信、邮件等。

(4)客服投诉记录:如有通过客服渠道进行投诉或申诉,保留相关投诉记录。

(5)其他相关证据:根据具体情况,还可收集如物流单号、收货地址证明等相关证据。


2、就维权途径来说,消费者可以考虑以下方式:


(1)与商家协商:对于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可以直接与商家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可以通过客服电话、在线客服、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联系。

(2)第三方平台介入:如果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购物,可以向平台投诉。一般常见的第三方平台如淘宝、京东、拼多多等,它们都有相应的客服和投诉渠道,可以向他们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

(3)在线投诉平台:可以将投诉信息提交给相关的在线投诉平台,如消费者协会、12315投诉网站等,让专业机构介入调解处理。

(4)法律途径:如果商家拒绝履行合同或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可以咨询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要理性维权,依法行使自己的权益,避免情绪化行为。


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应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了解自己的权益范围和法律规定,合理行使权利。2024年3月15日公布即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针对恶意索赔行为进行了规制、明确骗取经营者赔偿或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且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前述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形的轻微的商品瑕疵也不再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赔偿。


【声明:本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作者对个案实务处理的具体法律意见。如有疑问,可联系作者沟通。】


张秀霞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拥有海事大学海商法和国际法双重专业背景。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良好的法律素养及较为丰富的法律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5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离婚、国际贸易、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