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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功取保

作者:张开放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5次举报

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功取保


2023年6月,李女士(化名)收到公安局的《拘留通知书》,得知其爱人杨某某(化名)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人羁押在某县看守所。李女士经过电话咨询后,经沟通后到所并办理委托手续。
正式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及时介入本案。按工作流程,首先与委托人沟通了解尽可能多的案件信息。在基本了解案件的大致情况后,拟定了《会见笔录》并第一时间进行了会见,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经过两次会见后,及时起草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向公安机关提交。

取保候审主要理由如下
一、某某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
依据辩护人会见杨某某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杨某某并无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

二、杨某某归案后有如实供述,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
据辩护人所了解的情况,杨某某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去找公安民警,对于公安民警的讯问一直如实陈述,并无丝毫隐瞒,其在讯问中也明确向民警表达了自己愿意认罪认罚的态度。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名并非暴力性犯罪,本案中杨某某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小。根据最高法、最高检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本案中杨某某的情形远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其法定量刑幅度也至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杨某某违法所得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愿意全部退赃
辩护人会见时有当面询问过杨某某关于退赃的态度,其已经从公安民警处得知自己违法所得,其本人也愿意将违法所得全部退赃杨某某愿意积极退赃即说明其主观认罪态度良好、具有较好的悔罪态度。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险发生。
四、杨某某可随时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讯问工作
据辩护人所了解到的情况,杨某某等人于X月XX日被贵局刑拘,到目前已将近一月。本案案情并不复杂,贵局证据收集等侦查工作应已基本完成。而且,杨某某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罚,并无否认或逃避法律责任,不存在逃跑的可能性。杨某某家属也愿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保证杨某某能随传随到,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讯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等规定,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在提交取保文书后不久,李女士即接到公安机关通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杨某某从看守所释放出来。


办案心得:
去公安机关提交授权委托手续时积极与承办民警沟通,了解基本案件情况,并初步打探警官对于本案的态度等等。然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并联系家属积极退还非法所得,为取保创造有利条件,本案中,就是在辩护人在与承办民警多次沟通中获取到嫌疑人涉案数额如果全部退还,且存在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的情形,上述条件充分加以利用,对嫌疑人最终获得取保也起了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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