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保证人主张免除保证责任,需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事实,或者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欺诈保证人仍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的事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长江置业公司、张东宁是否应承担本案担保责任的问题。根据《票据纠纷规定》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案保证关系的审理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长江置业公司、张东宁主张石嘴山银行和海鸿金属公司串通骗取本案保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两上诉人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之规定,如果保证人主张免除保证责任,需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或者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欺诈保证人仍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的事实。
本案中,长江置业公司和张东宁虽然提供了海鸿集团及包括海鸿金属公司在内的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及石嘴山银行贷款情况等证据,但这些证据只能表明海鸿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与石嘴山银行有较多的业务往来,既不能证明海鸿金属公司与海鸿化工公司的购销合同虚假,也不能证明海鸿金属公司与石嘴山银行存在串通骗取保证或石嘴山银行知道购销合同虚假仍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事实,因二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其应当承担本案保证责任。长江置业公司、张东宁关于石嘴山银行与海鸿金属公司串通欺骗其提供保证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西安长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张东宁与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海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陕西海鸿能源化工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鸿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平安、姚幼莉、李学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1)民二终字第80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6)·合同与借贷担保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