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个问题,很多人一定想,办理产权登记的主体肯定是开发商,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主体是购买人,开发商只负有协助义务,并提供必要证明文件。如果开发商不履行协助义务并提供证明文件,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买人未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里的开发商原因就是指“不履行协助义务,不提供证明文件”。
所以,各位买房人在购买商品房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是在商品房预售情况下,要审查所购楼盘是否取得预售许可。
二是要及时签订商品房预售或买卖合同。
三是要在合同中约定好办证时间,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以及违约责任标准。
四是及时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开发商履行相应协助义务,提供相应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