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锋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股权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安部、最高院关于机动车所有权的三个复函

发布者:周志锋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3日|分类:公安国安 |1611人看过


公安部、最高院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三个复函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98号

颁布日期:20000605 实施日期:20000605 颁布单位: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你办5月23日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特此函复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关于征求<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批复(稿)>意见的函》(法研〔2000〕41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特此复函

2000年6月1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

法研[2000]121号

(200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颁布日期:20001225 实施日期:2000122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0]50号《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后才能作出规定,但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

另外,公安部2001年1月4日发布的《机动车登记办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登记证》随车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