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惠州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X、原审被告惠东县XX公司、深圳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2018)粤1323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能否基于上诉人惠州市XX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而认定合同解除。经查,双方签订的《房产委托管理协议》第3.10条约定,该协议委托管理房产事项为不可撤销之委托,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终止该协议,否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依据该约定,上诉人惠州市XX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虽上诉人惠州市XX公司向被上诉人XXX寄送《终止委托告知函》,但被上诉人XXX并未予以认可,双方未能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惠州市XX公司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亦未达到法定条件,故不能基于上诉人惠州市XX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而认定合同解除。被上诉人XXX要求继续履行《房产委托管理协议》符合约定,上诉人惠州市XX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给被上诉人XXX,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惠州市XX公司支付相应租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惠州市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元,由上诉人惠州市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