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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梦怡律师代理商标权侵权纠纷案,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一、案情简介

2026-05-14
2026年05月14日 | 发布者:姜梦怡 | 点击:1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案情简介原告韩某系 “爱尚x甲” 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在美甲美容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某美甲店未经许可,在店铺招牌、线上平台擅自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商标权益,...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韩某系爱尚x甲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在美甲美容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某美甲店未经许可,在店铺招牌、线上平台擅自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商标权益,委托姜梦怡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二、律师代理工作

姜梦怡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商标侵权构成要件开展专业代理:

1.固定侵权证据

通过时间戳认证、拍摄视频等方式,固定被告在线上平台、门店招牌使用侵权标识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2.明确权利基础

提交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等材料,证实原告合法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且在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

3.论证侵权成立

从服务类别相同、标识近似、易导致混淆等角度,充分论述被告行为符合商标侵权法定情形。

4.合理主张赔偿

结合商标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侵权情节及维权合理开支,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律师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7607009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典型意义

1.商标权受法律严格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类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责任。

2.线上线下使用均构成侵权

不仅门店招牌使用侵权标识属于侵权,在美团、大众点评等网络平台使用,同样认定为侵权行为。

3.赔偿数额综合考量确定

在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无法确定时,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商标知名度、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五、律师提示

商标权利人应定期监测市场及线上平台,发现侵权行为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权;个体工商户在使用店铺名称、宣传标识时,应提前进行商标检索,避免无意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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