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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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开展工作不战而屈人之兵---- 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实况

发布者:王佳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33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相关案情:

20137因实施海淀区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李某1995购买的旧房被征收,并以拆迁被安置人身份征收主体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获得三套房屋及几百万现金。2017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被告知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李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要求李某返还套拆迁安置房及现金。王某主张的理由是:其于1998购买了涉案旧房,购买后进行了翻修,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王某一直在此居住。2013拆迁过程中,其工作、事务繁忙,委托其朋友贾某办理相关一系列安置补偿事宜。某与李某系朋友,某知道此事后表示可以帮忙,他的名义可以利用熟人关系得到比正常多的利益。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某同意按李某的建议办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草签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李某作为房屋所有人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李某取得拆迁利益后拒绝返还给王某。

律师思路

某找到王佳律师后,王佳律师详细了解了案情,审慎地审查了原告的起诉材料及证据后,认定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具有瑕疵,不足以证明其称事实的高度盖然性。在向涉案房屋居委会主任及档案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后,认为本案极有可能过前期的多开展工作达到让原告撤诉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随后的工作中王佳律师多次与涉案居委会主任联系,了解涉案房屋的历史沿革及流转情况,告知其对不主管不了解的事项出具证明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多次与主办法官沟通,建议法官做原告王某的工作。

律师代理意见:

    一、王某不是本案所涉房屋的权利人,涉案房屋也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故其没有原告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原告王某的表述来,本案所涉房屋的流转过程是:曹某将房屋出售给戚,后戚又于1998出售给原告王某。首先,曹某不是本案所涉房屋的产权人无权将房屋处分给其他人,并且某购买时也没有看原始产权凭证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故王某不能善意取得本案所涉房屋。其次拿出与曹或者戚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房屋买卖对价给付的证据证实其所述流转过程的真实性。再次,仅凭张居委会拆迁完成后三年才出具的《证明》确定本案所涉房屋的权属太过荒谬。并且《证明》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有效证明。

二、某的行为属于恶意诉讼,李某与王某之间本案所涉房屋从没有签署过任何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权利义务基础都不存在,谈何要确认合同无效?

从证据角度,如王某双方之间有房屋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合同关系,应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拿出协议其他证据。而不能仅凭一个与答辩人之间有积怨及经济往来纠纷的第三人杜撰的事实咬定双方具有合同关系。

(二)从常情常理角度讲,在寸土寸金的北京房屋拆迁的利益都是几百万、千万量级的,普通人平时连租一套房子几千元的标的额都会准备权利义务明确的合同,王某能仅凭不确定的,是否能多获得的利益,将自己置于这么大的风险之中?严重有悖常理。王某认为李某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什么从来没有找过李某,而且还是在年以后的2017才提起诉讼,有悖常理。 

案件结果:

    经过法官多与原告王某沟通诉讼需要承担的风险,做通了王某的工作。王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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