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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

发布者: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199人看过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下落不明满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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