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建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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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合伙人律师执业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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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刑事辩护律师//非法经营(干扰通讯器材)罪立案量刑标准

作者:叶建民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36次举报

  非法经营(干扰通讯器材)罪江苏法院立案量刑标准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3套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叶建民律师(电话13962067763)毕业于南京大学,执业20年,执业经验丰富,特别擅长办理刑事案件,现任江苏金链子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盐城
  • 执业单位:江苏金链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9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