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者自2006年开始在公司工作,2015年起人产品营销中心总监一职,在2015年年底劳动者和公司签订《销售承包合同》,由劳动者承包公司的营销部门,负责公司的产品销售,营销部门自负盈亏,并约定了相关的销售承包细节。后因公司多次发生股权变更,管理层亦发生更替,现有的管理层严重不认可原《销售承包合同》约定的经营模式。2018年11月10日公司伪造事实以劳动者违反《销售承包合同》为由,发出解除通知函要求劳动者搬离公司宿舍。
接收劳动者委托后,本律师认为:《销售承包合同》的签订只是公司内部经营模式的改变,承包合同的签订并不改变劳动者的职工身份。公司以解除《销售承包合同》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同时终止,或者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公司解除《通知函》其实质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遂依法向劳动局提起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已经最后2018年应签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未支付的带薪年休假。
仲裁开庭后,仲裁庭完全采纳了律师意见,裁定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双倍工资差额,以及带薪年休假共489663元。
律师点评:企业内部承包关系只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并未改变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销售承包合同》合同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的自然终止。
下一篇
一重伤一轻伤,终判缓!上一篇
房改房过户办案手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