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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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公司法离婚行政诉讼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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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办理房产证导致商品房预售纠纷

发布者:田甜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9日|分类:房产纠纷 |526人看过

李某购买深圳市某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楼盘房屋,双方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为签署认购书时付订金2元,7天之内包括订金在内共付款10%,并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付临时订金后2个月内再付足楼价10%,1个月内再付足楼价10%,以后再分期付足楼价10%,时间分别为入伙通知书发出后14天内、3个月内、6个月内、9个月内、12个月内、15个月内、18个月内。福公司应在李实际接收房地产的90天内书面通知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价款的80%,但某福公司拒不为李某办理房产证。李某委托田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深圳市某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李某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某福公司支付延期办理违约金XXX元。

田律师提出“因约定的办证日期在购房者付清全部房价款之前,在涉案房屋符合办理条件之后,开发商本应通知并协助购房者办理房产证,并同时要求购房者交付剩余房价款并补足面积差价款,但不得以购房者未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作为拒绝办证的理由”的代理意见,并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开庭审理后最终判决支持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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