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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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740人看过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即对于这类犯罪人,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以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届满时,应宣布恢复政治权利,恢复政治权利后,便享有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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