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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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酒吧被打酒吧是否应当赔偿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104人看过

2005年10月26日,马维和马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二人到济南市某酒吧喝酒。二人在卡拉OK房唱歌时,电视机突然不能显示图象。经该酒吧工作人员检查发现是电视机里有水。该酒吧工作人员怀疑是二人所为,便叫二人赔偿损害的电视机。于是,二人和酒吧的工作人员发生争吵。期间,二人被酒吧工作人员打耳光、殴打。最后,二人向酒吧交纳了3000多元押金,并将电视机搬走维修。随后,二人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去医院就诊治疗,均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马维和马权问,我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是否能够得到赔偿?

本栏目律师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利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当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马维、马权二人在酒吧消费时其人身权利应当得到保障。酒吧工作人员和二人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对二人实施了打耳光、殴打等行为,以暴力手段公然殴打二人,严重侵犯了二人的身体健康权,并且,酒吧工作人员对二人殴打,应当认定为二人受到了经营者一方的直接侵害,是经营者酒吧的侵权行为。对于马维和马权受到的损失,酒吧应当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者)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及标准支付费用:(一)医疗费,按照受害者接受治疗所需的费用计算;(二)治疗期间护理费,按照受害者雇用当地一名护理人员所需费用计算;(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按照受害者因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计算;减少的实际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四)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按照残疾者所需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十倍至二十倍计算;(六)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至十倍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当地殡葬单位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八)死亡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计算;(九)残疾者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生活费,以当地年平均生活费为标准,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按扶养到满十八周岁计算;对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法律、法规对前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前款规定支付的费用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补偿。一次性补偿难以计算的,按年度支付。”

因此,马维和马权要求酒吧对二人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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