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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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概述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707人看过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典第34条规定的附加刑的种类中,并没有包括驱逐出境。但是,刑法典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由此可知,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是一种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附加刑。

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必须在所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再执行驱逐出境。

我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凡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他继续居留我国将会对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产生危害,就可以适用驱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国境内再犯罪的可能性。

需要指的是,依刑法典第35条之规定,只是可以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驱逐境。此处所谓“可以”是与“应当”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不是一律都要适用驱逐出境,而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兼顾我国与其所属国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形势等,综合考虑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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