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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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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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衡量律师工作的优劣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973人看过

这个问题在有的人看来似乎十分简单:这不还容易嘛,看结果呗,官司打赢了,项目谈好了,结果满意了,这个律师就有水平,否则,就认为请这个律师没有用。

这种“成败论英雄”、“结果论优劣”的评判标准对某些职业来说,确实可以用得上。但是,这种评判标准,作为评判律师代理的成功与否就是欠妥的。这是因为:

官司的输赢、结果的好坏、一个项目的成功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如官司本身的是非曲直、司法人员的素质、司法机关内部微妙的人际关系、来源于社会方方面面有形的、无形的影响,也就是说,法律之外的因素占有一定的比例。在所有的吃“法律饭”的职业中,律师是唯一没有握有司法权力的来自民间的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的优势在于他精于法律,律师所依靠的就是法律的权威,即依赖自己对法律的透彻理解和对法治锲而不舍的追求去影响司法人员的思维,左右其手中的权柄,但毕竟案件的终局裁定权还在法官手中,也就是说,如何判?怎么办?还是法官说了算,由不得律师。”于是乎,很多律师都有这种感受:在法院正式判决以前,心里都是七上八下的。有的案子,案情简单,不要费什么神,就能得出胜诉的结论,类似于医生看一些小病,不要经过仪器检测就知道开什么药,打什么针,律师开庭前无准备,庭审时只是“例行公事”,轻描淡写地说上几句话,结果案子胜诉了,您能说这个律师优秀吗?有的案件哪怕再有理,律师说得再多、再透,到头来法官和律师还是“两股道上跑的车”,结果案子出乎意料之外败诉了,您能说这个律师没水平?显然不能仅用案件的处理结果来衡量律师工作的优劣?

有的当事人希望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就明确对此案结果的承诺。个别不负责任的律师为揽得此案,就往往在案情还不明朗的情况下就轻易地下结论、作判断,好象法院是他家开的。殊不知,这些“包胜诉的律师”有可能事与愿违,令当事人希望越多,失望也越大。

当然,这绝不是说,衡量律师工作的优劣可以只看过程不看结果。

胜诉仍应当认定为给予律师的最高评判,不仅是当事人最希望看到的结果,同时是律师追求的最高目标。律师和当事人的目标在接受委托后,是完全一致的,即竭尽所能,争取胜诉。可以说,律师在看到胜诉结果时和当事人的心在一起跳动,律师如果在从事多年执业后仍然没有成功的案例,那么就是一个很失败的律师。律师的胜诉率一定程度上还是评判律师工作能力的一个主要指标之一。

看律师工作的优劣,胜诉与否固然是标准之一,但更重要的是看:律师在追求胜诉的过程中为您做了些什么?做得怎么样?

五、聘请律师常见的常识性错误:

1、未审查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证件。

(一)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因此,当事人在请律师时,一定要审查律师的资格,看其是否有律师执业证书。

(二)要了解机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请律师要到律师事务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师所在的执业机构。因为律师法有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2、不签委托代理合同,满足个别律师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的私心。

聘请律师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特别是对聘请律师费用更不要马虎,一定要言明打赢了官司和打输了官司各是多少钱,一审费用和二审费用又分别是多少,都要在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并在付款时要求出具收据。

3、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

有的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虽也填写了委托书,但不明确授权范围。认为只要付钱给律师,一切都由律师来处理。因此,有的当事人根本不出庭,不了解案件进展,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清楚。孰不知,由于授权不明产生的法律后果,授权人是要承担责任的。

4、将案件证据原件提供律师,未要求开具收条。

很多当事人为了方便,也是基于对律师的信任将案件的证据原件放到律师处保管,结果如果完一律师丢失,因为打官司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打证据,证据如果没有原件法院通常是无法采信的,故极可能会将明显能胜诉的案件变成一起败诉的案件。

5、不要轻易付款,尤其是非正常开支。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话深信无疑,只要律师要钱,他都毫不在乎。一审官司打输了,律师提出上诉,他不加考虑,一一照办,交了上诉费,再交聘请律师费,一点儿不心疼。特别是对律师提出的请办案人吃饭和找人疏通关系等社交活动费更是大方,往往倾其所有。一旦官司输了,方大梦初醒,直呼上当,后悔莫及。因此,对律师索要的按规定应收取的正当费用以外的所谓活动费一定要加以拒绝。

6、不将案件的真实情况,足以影响案件结果的相关事实告知代理律师。

有一部分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未将案件的全部相关情况或案件事实告知律师,轻则容易造成律师开庭时的被动,错过最佳的取证时机,重则会导致律师办案整个思路的错误,思路很多时候确定出路的,思路错了,败诉的结果是基本无法避免的。

以上就是我个人认为当事人聘请时,通常会需要的问题,希望对于您聘请律师有所裨益,有一定提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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