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现代文明的晴雨表,现在大家都在关注诚信问题,正说明了当前社会的诚信缺失问题比较严重,已经演化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
“人无信而不立,业无信而不兴。“诚信是我们中华民族传承了几千年的美德,不仅是个人立身处世的根本,也是维系社会良性发展的基础。在很长的一段时期里,诚信的维护和约束主要靠道德教化。过去的社会是熟人社会,大家彼此熟悉,不讲诚信的人难以在那样的环境中立足。而社会发展到今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社会的流动性早已不可同日而语。在这样的情况下,诚信建设就不能仅仅依靠道德的束缚,必须发挥法律的作用。
法理学告诉我们,法律的产生源自道德,法律的内容往往是由道德规范衍化而来的。经过多年立法的探索与实践,我们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对于诚信的要求只是零零散散地出现在各种法律条文中,且过于笼统和抽象,并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难以对诚信失范进行有效遏制。因此,笔者认为,立法机关需要继续从制度入手,尽快建立起一套完备的诚信体系,以提升诚信的法律地位。
当然,发挥法律在诚信建设中的作用,不仅体现在立法方面,也体现在执法方面。古语有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如果一个国家的执法部门丧失了诚信,法律的权威就会大打折扣,整个国家的诚信建设也就无从谈起。如何防止“选择性执法”、“钓鱼式执法”等不规范的行为的再次发生?我想,一方面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改进执法手段;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对诚信执法的监督管理,包括要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对执法活动形成全面监督。
法律是社会诚信与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突破它的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加强诚信建设,不只是一行一业的事情,而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诚信建设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任务,要想尽快扭转社会诚信缺失的问题,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