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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考核不合格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关系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668人看过

【案例】年末,某公司经历了一场“地震”:那天上午员工刚到营业部,相关负责人就与他们分别面谈,部分员工因“年终考核不合格”而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很多员工对此想不通:年终考核不合格,就能提前解除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吗?

【解析】从法律上讲,“年终考核不合格”本身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如果在年终考核过程中,发现员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或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等行为,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年终考核结果只是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还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三个条件: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这就不仅涉及年终考核,还涉及业绩目标制订、业绩改进等多个环节。

何为“员工不胜任工作”?原劳动部的有关解释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这就要求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特定行业的还需明确工作量。如果签订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工作量,一般来讲,应参照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平均工作量,不能参照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最高工作量。另外,还应考虑到导致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原因是其个人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

如果员工觉得公司的“不胜任”认定不公平,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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