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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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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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889人看过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比如对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提起离婚、收养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下落不明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判决下落不明人失踪。

3.对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人提起的诉讼。

5.非军人对非文职的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7.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比如对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提起离婚、收养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下落不明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判决下落不明人失踪。

3.对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人提起的诉讼。

5.非军人对非文职的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7.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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