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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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调解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调解谈判 |776人看过

调解与判决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虽然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并不能因此认为调解方式结案优于判决方式结案。在处理两者的关系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既可以根据自愿运用调解方式,也可以运用判决方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用;第二,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可不经调解,而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直接作出判决;第三,即使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也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调解与判决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虽然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并不能因此认为调解方式结案优于判决方式结案。在处理两者的关系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既可以根据自愿运用调解方式,也可以运用判决方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用;

第二,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可不经调解,而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直接作出判决;

第三,即使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也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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