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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主要问题出现在哪里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取保候审 |747人看过

取保候审反映出行为危害性不大与强制力度缓和相适应的思想,体现了司法公正。因而,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能采取逮捕或拘传等强制措施,否则畸轻畸重,显示公正。此外,取保候审还体现出诉讼效益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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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主要问题呈现三方面:

一是范围、条件规定不明确,适用具有随意性。刑诉法第65条规定,“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其中“可以”意味着选择的空间和弹性大。此外,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使用条件完全相同,难分彼此。因此,这种模糊规定给司法机关审批以更多自由裁量权。如在审查马某、王某共同抢劫一案,发现公安机关为马某、王某办理取保候审,至于是否妥当,并非勿容质疑。一方面该案属共同犯罪,主观恶性较单独犯罪深,另一方面该案属使用暴力的抢劫犯罪,尽管抢劫数额的确不大,价值320元一条黑色柴狗,但是要罚的是该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应采取逮捕措施更为合适。

二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跑现象偶有发生。取保候审制度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更多自由和空间,同时也给诉讼带来一些麻烦,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现象就是一例。王某因怀孕被依法取保候审,后来就再也找不到该犯罪嫌疑人,致使诉讼搁浅;吴某故意伤害一案,经公安机关审批采取取保候审,到审查起诉阶段,则下落不明,最后撤案处理。

三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串供情况也时有发生。尤其在共同犯罪中,基于作用的不同,帮助犯被依法取保候审的较多,那么这些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私下“亲密接触”,进行串供,形成统一的攻守战线,翻供没商量。如张某甲、张某乙等共同敲诈勒索一案中,张某甲、张某乙系亲兄弟,均被依法取保。尽管同宅出事,但手足之情尚在,在讯问中你为我说,我替你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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