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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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权问题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695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上列是对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规定,那么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是否有权利要求父母承担抚养义务呢?

案例一:

刘洋(化名)跟李锐(化名)于1987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于1995年补领了结婚证。婚后育有一女,小名蓓蓓,现年19岁,就读于湖北音乐学院,蓓蓓今年大二,每年学费近万元。刘洋和李锐两人婚后一起奋斗,在家乡办养殖场慢慢步入小康,生活逐渐优渥,李锐在外应酬增多,刘洋渐渐发现李锐经常夜不归宿,经过仔细“侦探”,刘洋发现李锐在外面有一情人。

在得知刘洋发现真相,且情人夜夜逼宫,希望早日扶正。李锐向刘洋提出协议离婚,考虑到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此段婚姻走向尽头,刘洋主动在财产方面做出让步。但是在蓓蓓抚养费问题上,李锐不愿做出让步。刘洋无奈,决定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蓓蓓随同自己生活且要求李锐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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