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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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证明力的含义是什么?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1076人看过

一、证据能力是指什么?

证据能力是大陆法系证据理论的概念,相当于英美法系证据理论的“可采性”,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某一材料是否在严格的证明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需要由事实的裁判者加以判断的事实,完全由充当证据的证据能力来决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证据能力具有证据的合法性:

一是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

二是证据必须经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和提取;

三是证据的内容和来源必须合法。

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就是对证据能力的判断,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

二、证据的证明力的含义是什么?

证据的证明力则是与证据能力完全不同的概念。它表现证据的价值,是证据在认定事实上发挥作用的力量,是证据对于待证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有多大的表现。证明力包含证据的可信性和狭义的证明力两个方面。可信性是撇开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来判断证据本身是否值得相信;狭义证明力则是指证据在同待证事实的关系上,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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