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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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男孩自己摔伤别人要负赔偿责任吗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730人看过

[案例简介]

贾某为储存越冬的蔬菜,在自家封闭的后院墙内挖了一个菜窖,因冬储蔬菜尚未放入,所以菜窖挖好后一直没封窖口,一天,贾某的儿子7岁的贾警和邻居汪某6岁的儿子汪强在贾家后院玩耍,汪强不慎跌下菜窖,胳膊摔成骨折,住院治疗花去600元。汪某以贾某挖菜窖未封口,亦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其子摔伤为由,要求贾某赔偿损失。贾某则认为汪强摔伤是自己不小心所致,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于是,汪某起诉到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贾某是在自家封闭的后院墙内挖菜窖,其施工地点既非公共场所,又非道旁、通道之上,因此,贾某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

汪强是6岁的幼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无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无所谓法律上的过错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贾某和汪强都没有过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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