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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疑难问题解答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781人看过

1、哪些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司可以吗?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和单位为:

(1)被害人。这里的被害人与《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规定的作为公诉案件的当事人的“被害人”不同,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4)人民检察院。 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能把人民检察院简单地理解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是未成年人,我该向谁要求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3、我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该怎么做?

(1)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2)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哪些条件?

(1)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为前提。

(2)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

(3)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遭受的损失。

5、哪些情况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法院《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作出了规定: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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