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对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这三种特定对象进行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侵占罪与贪污罪都具有意图将自己合法控制的财物变成自己非法所有的特性,致使二者常常混淆。本文就为您介绍侵占罪有哪些特征,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侵占罪有哪些特征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从定义上看,侵占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构成特征
1、侵占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2、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侵占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对象特征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
(三)行为特征
除了要占有他人财物之外,还必须具备“拒不退还”的行为才构成侵占罪。
二、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一)犯罪对象不同。
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二)犯罪主体不同。
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三)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以上就是对侵占罪有哪些特征,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等问题的简单介绍。侵占罪是一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机关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您作为受害者,想要追诉侵占人的刑事责任,可以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这样才能更有把握。如果您是侵占罪的被告人,笔者也建议您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这样才能更好的为自己进行辩护。
关于侵占罪与盗窃罪的问题。
三、侵占罪的客体和对象
侵占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所有权。从立法上看,刑法270条第1款将侵占罪的对象仅规定为“他人财物”,并非不能将他人财物理解为包括私有财物和公有财物在内。从法律上讲,所谓他人不仅指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侵占罪的对象中应包括私有财物、公有财物和公私合营经济实体的财物。
侵占罪的对象,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包括两类:一类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另一类是行为人持有的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何谓“代为保管”?从“代为保管”的语义上看,“代”字属于动词,具有“代替”、“代理”的意思。“代为保管”中的“为”字具有“表示行为的对象”的含义,同时这里的“为”所表示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之外的“他人”,因而“代为保管”就是“行为人代替他人保管”的意思,但是不能将代为保管仅理解为是行为人未经他人委托而基于某种事实自行代替他人保管,还应理解为是他人主动委托行为人代替他保管。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现实社会生活中使用该词语的实际情况。所谓“他人财物”,是指他拥有所有权的财物。
2、遗忘物
什么是遗忘物?它和遗失物有无区别?对于这个问题存在区分说和同一说。区分说认为,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有意识地将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忘记拿走。遗失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有意识地将财物放在某处,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经回忆一般都能知道财物所在位置,容易找回,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后者一般不知失落在何处,不易找回,财物则完全脱离了物主的控制。同一说认为,我国民法与刑法分别采用遗失物与遗忘物这两个术语不能成为遗失物与遗忘物区分的理由,遗失强调的是客观方面,即物主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遗忘则强调了主观方面,即物主之所以丧失对财物的控制,是因为主观上遗忘的结果,遗失物与遗忘物是一物二名,其共同本质在于都是财物。所有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了控制的财物,至于失控时间长短、能否回忆起遗置的时间、地点都不足以将二者区分开来。笔者赞成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同一说,主要理由如下:第一,财物所有人无论是遗忘还是遗失了财物,都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否则他人就会合法持有该财物。他人如果想非法占有财物所有人控制之下的财物,就必须采取盗窃、诈骗等其他侵占财物的犯罪手段。第二,根据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理论,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取决于其自身的行为和主观心理态度,根据遗失物和遗忘物区分说,当行为人将某一无人控制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时,如果财物所有人能准确地回忆起财物遗置的时间、地点,该物为遗忘物,行为人构成侵占罪;反之,则是遗失物,行为人不构成侵占罪。而据以区分遗失物和遗忘物,从而也是区分侵占罪与非罪界限的这一标准,对于行为人来说是完全不知情的,这是财物所有人的主观态度,这种区分说显然不符合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因此,遗失物与遗忘物同为一物,在司法实践中也被广泛采纳。
3、埋藏物
埋藏物就是指埋藏于地下的财物。在理论界,学者们对刑法中规定的埋藏物是指私人所有的,还是国家所有的,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埋藏物是可查明合法所有人的埋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属国家所有不在此列。第二种观点认为,“一般而言,国家和单位不存在埋藏物”。“他人”是指其他个人,不包括国家和单位。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埋藏物既包括私人所有的埋藏物,也包括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埋藏物。
公众咨询:我上课时将手机随手放在桌上,刚一下课时发现手机不见了,询问了很多同学都说不知道,经过调查是一个一起上大课的女生拿走了,她也知道手机是我的,在追查的时候她将手机转移了很多地方,拒不退还,请问这种属于侵占罪还是盗窃罪,侵占罪与盗窃罪有什么不同?如果是盗窃罪,数额怎么算?
四、侵占罪与盗窃罪有什么不同?
1、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侵占罪是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即行为人只是基于不法所有的意图将原已占有的他人财物不法领得的行为;
而盗窃罪是转移占有的犯罪。
换言之,易“自己占有”为“不法所有”是侵占罪的本质特征:将“他人占有”改变为“自己占有”则是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所以,理解侵占罪中的财产“自己占有”和盗窃罪中的财产“他人占有”的含义,乃是问题的关键。
2、侵占罪中的财产“自己占有”
侵占罪中的“占有”,是指行为人对财物的事实上支配,即依规范的、日常生活常态下的社会观念标准判断存在事实上的财产控制关系。
而支配是否合法,是否有成文的合同等均在所不问。
3、占有事实表明原财物所有人对该财物的占有权受到排除。
侵占罪的成立,是行为人将业已占有即已经形成“占有事实”的财物占为己有,即原财物所有人、占有人已经失去对该财物的控制权。如果在财物所有人、占有人尚对原财物享有占有权时,试图以不法方法非法占有该财物,则可能构成盗窃罪。
五、盗窃罪的数额怎么算?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