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带领儿童外出玩耍不尽监护职责,造成儿童溺水身亡,被告人翟某文、周某娜被河南省郾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父母二万余元。
翟某文、周某娜(两人系恋爱关系)和原告翟某海、王某花夫妇关系较好。去年7月18日下午,翟某海外出干活,王某花在家炸油条。因人手不够,王某花就叫来翟某文、周某娜帮忙。当晚8时左右,油条炸完,天已擦黑,翟某文、周某娜说天气热,到村外凉快一下。此时,王某花11岁的儿子翟某召拿个汽车内胎也要一起去,王某花说了一声“快去快回”表示同意。翟某文、周某娜、翟某召三人一起向村东走去。在距村500米处有一河沟,由于连续几天下雨,沟内水位升高,水流湍急。三人走到沟旁,翟某文、周某娜两人下到沟里洗澡,翟某召在距两人二十多米的地方等候。过了一会儿,翟某文、周某娜发现翟某召不见了,急忙上岸寻找,当发现翟某召放在岸边的汽车内胎和衣服时,顿感情形不好,翟某文跳到水中寻找,但没有找到,翟某文便让周某娜在原地继续寻找,自己回村叫人。几分钟后,翟某海夫妻与部分村民赶到河沟边,并跳入水中打捞,终将翟某召捞了出来,但翟某召已停止了呼吸。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翟某召系未成年人,在翟某召要求与翟某文、周某娜一起出去时,翟某文、周某娜并没有拒绝,而是三人一同出村乘凉,此行为应视为翟某文、周某娜已接受了王某花的委托监护,但翟某文、周某娜未能尽到监护责任,造成翟某召溺水身亡,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花系翟某召的法定监护人,当翟某召拿着汽车内胎外出时,应当预料到翟某召晚上洗澡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对其予以阻止或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但王某花疏忽大意,放任其行为,对造成翟某召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该院遂判决:被告翟某文、周某娜各赔偿原告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慰抚金等)的40%,即10800元,二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其余 20%的损失由原告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