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杨某存在雇佣关系,还是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赵某到底是与杨某存在雇佣关系,还是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明确的前提条件。
《建筑法》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杨某为自然人,没有承包建筑工程的相应资质。因此,某公司是赵某的用工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