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自书遗嘱的订立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696人看过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

《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内容的书写。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如果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书写而由他人代为书写的,是代书遗嘱。在自书遗嘱中,可以直接地反应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遗嘱中明确写清年、月、日。

(3)遗嘱人亲笔签名。如果仅盖章或者捺印的,那么这样的自书遗嘱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4)自书遗嘱的涂改、增删。

遗嘱人如需涂改或增删自书遗嘱,则应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明确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不可盖章或捺印。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