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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不服无效婚姻判决的上诉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242人看过


新婚姻法关于不服无效婚姻判决的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和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由于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由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等原因造成的,一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认真审查后,作出的判决是终结性的,也就是说,婚姻效力问题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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