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未成年人性犯罪出现新特点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745人看过

1、轮奸。未成年人尤其是14-16周岁的在校学生,在放学或节假日期间,三五成群结伙到同学家里,趁家长外出时,看一些带有色情内容的书籍、电影,蠢蠢欲动之时就商议“学习”所看的内容,模仿的结果就是多名未成年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连续对一名或几名女同学实施奸淫,即轮奸。

2、后果严重。被告人实施性犯罪时得到了心理和生理的一时满足,但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其青春年华浪费在高墙之下;同时,不论被害人受侵害时,属于同意 (默许、半推半就)或极力反抗,但往往会因受害后的身体不适、精神摧残和被外人知道后,而造成精神恍惚或噩梦连连,或者厌学转学,或者导致怀孕,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和学业的完成。无论是被告人还是受害人,事发之后都会造成恶劣影响,给个人、家庭、学校和社会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3、宾馆、旅社、招待所成了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巢穴。未成年人夜间不回家住宿,反而三五成群、男男女女花钱住宾馆或招待所,如果宾馆服务人员不负责任,在这天不管地不收的场所,未成年人吃喝玩乐任意潇洒,群宿、混宿已成必然,强奸、轮奸防不胜防。

4、当事人年龄越来越小。实施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往往是12-16周岁,被害人往往是8-12周岁(甚至5岁以下)。

文章来源:互联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