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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规定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239人看过

聚众淫乱罪的构成: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淫乱的行为。所谓聚众淫乱,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例如聚众奸宿;不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多名妇女卖淫,情节严重的;以玩弄女性为目的,采取诱骗等手段奸淫妇女多人;勾引男性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国人,与其搞两性关系,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鸡奸幼童的;以及其他 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限于两种:一是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另一种是聚众淫乱活动的多次参加者。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动机是追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以填补精神空虚。

刑罚:

根据刑法第301条规定,犯本罪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从重处罚。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动机是追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以填补精神空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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