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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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职工生活费和救济费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606人看过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其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或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支付低于工资标准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即使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用人单位也不能依据所谓劳动合同约定而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另外,该意见还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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