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同居关系如何解除n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216人看过

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2001年,你妹妹与一青年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没领《结婚证》。最近,双方感情不和。你问:如何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

  首先,你妹妹与该青年不是。《》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尽管你妹妹与该青年举行了婚礼,但由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他们之间并不具有婚姻关系。

    其次,双方属于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如果你妹妹与该青年“未补办结婚登记”,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再次,同居关系应自行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规定,你妹妹与该青年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最好事先找婚姻纠纷方面的律师董补民详细咨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