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可分为普通逃逸和特殊逃逸。普通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不考虑事故是否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也不考虑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只要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就构成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将普通逃逸视为“交通肇事逃逸"。特殊逃逸是指不但要具有普通逃逸的情形,而且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置条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关于“逃逸”的规定,都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置条件,否则不能按逃逸进行处罚,这些是对逃逸的特殊规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在主观方面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主观意识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是过失行为,但就逃逸行为而言,是属于直接故意的。只有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故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逃逸应当不限于“逃离事故现场”,有的人在现场躲藏而不主动现身或有的人虽然当时没有逃离现场,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伺机逃跑的,与逃离事故现场的后果是一样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普通逃逸的法律责任:1、逃逸的当事人要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才可以减轻逃逸当事人的事故责任。2、公安机关对逃逸的当事人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广西的处罚是1000元。3、所有的商业保险条款都毫无例外的规定,当事人逃逸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交强险以外的损失得自己承担。4、如果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逃逸会被按照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广西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具体量刑起点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具体量刑起点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特殊逃逸的法律责任:1、构成交通肇事罪又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广西的量刑起点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2、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广西的量刑起点在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广西的量刑起点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4、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5、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指使肇事人逃逸,应当按照共犯处理。6、构成交通肇事罪又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7、逃逸后又自首的,不能改变逃逸的事实,依然属于逃逸,在具体处罚的时候可以根据自首的情节予以考虑。
不构成肇事逃逸的情况: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要情形: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